我们该如何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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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浏览:577 投稿:党群工作部 文作者:纪委办 罗晓辉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纪委办 罗晓辉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共142条。作为管党治党最常用的“标尺”,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其中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新增条目第一条,尤为显眼。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后,又一次在党内重要法规中增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比重,其意义不言而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后“三种形态”的运用有章可循,相关党内法规中有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要求,而作为党组织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常态化手段的“第一种形态”,因不同的地域文化、历史背景、组织管理的差异,在处理方式上却无固定格式和明文规定。对大多数党员同志来说,存在“有小病、无大病”现象,实践中面临“做什么”“怎么做”“效果怎么样”的窘迫和困惑。治病救人在于治未病之病,对基层党组织来说,丰富完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方式方法,走结合企业实际特色发展之路,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务实、治本之策。

 

一、充分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在逻辑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监督执纪这“四种形态”是在违纪到违法道路上对党员干部设立的四条防线,逐级递进,相互之间又在违纪情形和处理方式上呈现明显的轻重之分。

 

    “四种形态”的第一种,问题表现形态小,但总体数量大,形成量的积累;后三种形态,问题形态虽大,但总体量小,发生了质的变化。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无不是从违纪开始,从轻微到严重,由量变到质变。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第一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是基础;后三种形态体现的是从严,是关键。通过抓住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出管党治党的“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二、理解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治未病”,重在预防。“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咬耳,就是凑到耳边小声说话,是私下提醒;扯袖,就是拉拉袖子,是私下警示。这原本是一种亲人或者挚友间给予的关怀和善意,应用于党内同志之间,体现组织对党员的真心,用对亲人般的厚爱与执念,对党员进行关心和保护。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对抓早抓小、抓实抓细的具体体现。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一般来说不会被发现,不会引起重视,而党员干部往往就是通过这些小枝小节,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小过即问、小错即纠,于细微之处见精神,这是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提出的最明确、最基本的要求,对党员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家庭的生活幸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通过实践完成,前进的道路不能一蹴而就,在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基层党组织往往因为问题“小”而忽视,因为要求“早”而轻视,呈现出不同问题,归集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得不紧、扛得不实的问题。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写入了党章,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实践中,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识还不深刻,落实“两个责任”还不到位,认为违规违纪离我们比较远,心存侥幸,不用提醒教育,不用挺纪在前,存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递减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不尽责,存在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对“谈责”无概念,认为监督执纪工作是纪委的事,是支部书记的工作,在教育管理监督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也有纪检监察部门大包大揽,未认真开展“三转”工作,把本应该属于基层支部的工作全部收入囊中,“再监督、再管理”职责定位不准。

 

    二是认识不够,处理方式及程序单一、主体不清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有些党员干部因学习不够,存在认识偏差、理解不到位的现象,认为“第一种形态”抓得再好也难出成绩,实践中抓大放小,厚此薄彼,不愿意从事小的、细微性的基础性工作;有的单位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简单地等同于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过组织生活会,或只是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的方式,未坚持分层分类实施,忽略了谈心、谈话、函询等其他方式,忽视了针对重点监督对象、高风险岗位同志的教育管理,减弱了运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没有严肃对待的问题。

 

    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生活质量有较大的改进,但还存在有些党员同志自我批评时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客观原因多、实质问题少,剖析问题不深入,不能切中要害;批评别人时不痛不痒,敷衍了事。自我批评讲情况,互相批评提希望。“老好人”思想严重,有的甚至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这些与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的初心很不相符。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质是查摆问题,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一团和气的监督与自我监督,会导致党的监督和教育偏离方向。

 

    四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教育提醒不到位的问题。

 

    众所周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潜藏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此,党委不一定第一时间察觉,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一定及时监督到位,但其直接分管领导,一起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同事往往是可以发现一些端倪和倾向的。当然,也有在纪检检查部门或上级组织的纪检监督、审计监督、效能监察监督或者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苗头,但有些领导认为是小事,不放在心上,未及时跟踪,采取措施;同事之间怕影响关系、伤和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了,淡化问题处理,草草了事,埋下隐患。

 

    四、我们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基层党组织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彻底解决一般性小问题,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一要强化舆论引导,形成积极的工作氛围。

 

    宣传的功效在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教育的功效在于警醒,明辨是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思想的产生,对大多数人来说,一开始是陌生的,运用上当然打了折扣。通过宣传教育,将新思想根植于人脑,指导人的行为,必须高举旗帜,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除了利用传统的教育平台载体对其进行宣传,还需要结合新媒体技术,根据受众对信息接受方式,做内涵式宣传,针对性宣传,结合实际打造新的宣传成果,满足用户需求,让同志们从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自觉,形成共识,推进实践运用。

 

    二要层层传递责任,推进多元主体共治。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既是对党委主体责任要求,也是对纪委监督责任要求,如果广大党员干部不参与进来,仅是书记抓,往往是空中楼阁,则难以落地见效;单凭纪委抓,往往是有力度缺广度。要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收到长效,就必须强调多元主体共治。充分运用组织力量、班子力量、党员干部和同事力量,组织和督促他们对发现的问题,不打掩护、不和稀泥。特别是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树立主角意识,务必履行好“一岗双责”,落实好党委书记谈“廉”,纪委书记谈“纪”,分管领导谈“责”,支部书记谈“心”教育,上好廉政党课,把自己摆进去,把问题找出来,在红脸出汗、排毒醒脑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动力,实现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的。

 

    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质量。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内容。党内政治生活中,做到批评要有根据,不歪曲事实,以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为目的;自我批评要动真格,敢于“揭短亮丑”,不遮遮掩掩,不文过饰非。党组织有责任对那些游走在违规违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就得实打实,应该是严肃坦率、不留情面、触及灵魂的,足以让当事人知羞知耻,让其认识到及时的监督、批评、提醒重要性。

 

    四要辨证施治,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因人施策。

 

    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有其独特的目的、性质和主客体,如果不分对象,不分层次;如果对谈话对象进行单向信息传递、简单条规灌输和枯燥理论说教,千篇一律、千人一方,就容易走入形式主义老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因人而异原则,从对象的身份、性格特征、阅历、受教育程度等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策略。譬如在提醒谈话过程中,要多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和考虑,切忌严肃过度,摆领导架子,错把同志当人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把握,及时调整,切忌呆板僵化、一成不变。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自我控制原则,控制好现场的气氛和自身的情绪和语速、语调、音量,切忌失度失态,把谈话变成训诫,影响效果。

 

    五要找准结合,充分运用其他监督执纪方式。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与后三种形态的运用有效结合起来,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效能监察监督、专项检查监督以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党内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与财务检查、职工群众评议、法律事务等党外监督方式联系起来,充分运用其他监督成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跟踪落实,提醒整改,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企业党组织应当推动“第一种形态”深化运用与经营中心任务有机融合,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推进监督执纪工作进车间、进工段、进班组,促进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六要建章立制,推进工作开展常态化、长效化。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置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对象以及工作程序,企业应该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运用标准,促进工作常态化开展。通过开展理论课题研究,结合实践经验,编制撰写操作运用手册,对处置方式进行梳理、归纳,明确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教育谈心等具体分类,对谈话人、谈话对象,处理程序的具体方式方法进行规定,在谈话准备、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技巧和尺度,谈话纪律要求上也进行严格要求,严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工作内容,要清晰回答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该怎么做,达到效果怎么样的问题,让基层单位及人员一目了然,确保指向性更加明确、科学。

 

    七要突出整改落实,写好后半篇文章。

 

    行百里者半九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是红了几次脸、出了几身汗就结束了,还要看是否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不完成最后一公里,决不能画上句号。要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及时将存在问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制定整改措施、列出完成时限,传导不得不改的压力,增进立行立改的动力。对认识问题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决不放过,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