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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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6-09 浏览:872 投稿:null 文作者:中新网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中新网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颁布。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用四个“前所未有”来概括这部《条例》的特点和亮点。

    第一,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前所未有的。

    国家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党也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表明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

    十项监督制度即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其中,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主要是进一步地规范、提高和完善;谈话和诫勉等则是作为正式制度作出硬性规定。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加补充)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都在党内引起热烈反响,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第三、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前所未有。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是前所未有。

    文章认为,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这是条例的显著特点。叶笃初指出规定专门监督机关,确立系统的监督制度,加上紧密同党外各种监督相结合,这一切就构成了条例强大的约束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积弊之后,雷霆震厉,这原是法规建设的不易规律。我们这样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实质和主要特点,就会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就会对《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其作为法规武器的作用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