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十大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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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9-15 浏览:1005 投稿:null 文作者:中国青年报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中国青年报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核心提示 

  1945年,在延安的窑洞里,黄炎培先生曾提出一个如何跳出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其兴也?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当时,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引导新中国跳出这种周期率的一条新路。 

  1954年9月15日,1211名全国人大代表走进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这里召开,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全面确立,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伴随着共和国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半个世纪,留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从起步到遭遇曲折再到不断发展完善的足迹。 

  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自1979年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起,至今已整整25个年头。在他记忆的底片上,珍藏着50年的珍贵瞬间。 

  值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他应本报之约梳理了人大50年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十大标志性事件。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 

  一、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 

  历史镜头: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 

  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据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进行选举的人口共为5.71434511亿人;登记选民总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近570万基层人大代表。 

  亲历者:天津郊区郭庄子青年妇女蒋宝珍,结婚时正赶上选举。她为了投票,等了两个小时才上花车。她说:“结婚是大事,选举更是大事;结婚是喜事,选举更是喜事。”当时流传一句歌谣:选一个好代表,把咱的心愿交给他。 

  点评: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 

  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重要的是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仅各级人大代表要差额选举,而且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要差额选举。与此同时,规定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候选人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上面提名单,下面画圈圈”的做法。还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选举制度的这些重大改革,打破了过去那种僵化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模式,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 

  二、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历史镜头: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其重要议程是制定《宪法》。经过3天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 

  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亲历者:申纪兰,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她是中国惟一一位一届至十届连续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堪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见证人。 

  1954年9月,当时只有25岁的申纪兰骑着毛驴走出大山,再转乘汽车、火车,奔赴北京。第一次到北京开会时,申纪兰“紧张得不敢讲话”。她回忆说,我没有文化,连选票上“毛泽东”三个字都不认识,“我当时最大的任务就是完成父老乡亲们的嘱咐:‘要把那个圈儿画圆,一定要把毛主席选上!’” 

  点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三、1979年:七部意义不凡的法律破茧而出 

  历史镜头:1979年7月1日,是中国立法史上新的开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驱散了“文革”阴霾,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亲历者: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七部法律是在以彭真为主任的80人法制委员会日夜兼程的努力之下,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草拟完成,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点评:这七部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 

  五届全国人大的立法为新时期法制建设拉开了序幕。此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立法快车道,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在发生着变化,集中体现为确认公共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并重;效率与公正并重;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并重。同时,立法方式走向开门立法、听证立法,立法过程更加透明、民主,立法质量不断提高。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门类的现行有效法律213件,加上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次设立常委会 

  历史镜头: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亲历者:曾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余庆,从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时开始至今从事人大工作整整26年。他见证了地方人大的发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创造了新时期全国人大发展史上的诸多第一。1996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地方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从软性监督进入刚性监督。到目前为止,深圳市人大对政府的计划执行和财政预算的监督已覆盖了深圳市政府的所有组成部门,无一遗漏,并制定了专门的《人大监督条例》。深圳市人大还将监督的范围延伸到政府的每一项重点工程、每一项土地使用审批和数百家国有企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这一延伸推动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变化,从过去的一年一次或几次监督,发展到现在每一次常委会都有监督内容,或者干脆就是“一事一议”。 

  点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愈见活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 

  五、1982年:制定新宪法和之后的四次修宪 

  历史镜头: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精英荟萃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讨论工作历时两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它历经4次部分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