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时间:2009-01-20
浏览:415
投稿:null
文作者:聚甲醛 李红平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聚甲醛 李红平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目前正值毕业生求职和各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之际,各地各院校也纷纷组织求职招聘双选会。在一场接一场的双选会之后,有的求职者说,国企、外企、私营公司,这么多企业何处是我家?也有用 人单位感叹,毕业生一年比一年多,可是想找到真正适合自己单位的人才怎么这么难?每年的这个时候,就业都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
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每年以60万~70万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加上今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可以看到,大学生就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2009年大学生将遭遇就业寒冬。2009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今年的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比以前更加趋紧的形势。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说,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趋紧有四个原因,一是毕业生人数多,2008年是559万,2009年是610万。二是就业空间相对紧。他说:“特别是如果企业需求下滑比较厉害的话,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就业机会相对就会比过去有所减少。”三是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还亟待完善。四是大学教育与市场脱节、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与实际就业市场不适应的问题存在,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障碍。
近年来有超七成的求职者曾遭遇过就业歧视,在众多求职者的抱怨声中,这些关于就业歧视的话题也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简单地说,就业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分别看待”。就业歧视如同劳动力市场的一颗“毒瘤”,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它不仅侵害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有效秩序。 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然后是残疾人、年龄、健康和身体特征(身高、长相、体重等)等的歧视。
在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中,我们对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原因,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当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实际上是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一个部分,而就业歧视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性别原因对大学生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的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似的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一些雇主表示:女职员工作几年后就要面临婚孕、休产假。解聘,违反《劳动法》;留用,休假期间的工资和职位空缺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此外女职工肯定会在照顾孩子以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如果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企业效益的角度来讲,用女职工多的企业就比用男职工多的企业付出的成本高。许多单位招文员为什么也不考虑女生,一些机关单位居然宣称招公务员也只限男性。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用人单位因为女性要经历结婚、怀孕、哺乳等一系列事情,不能专心工作,且福利开支大,而限制、排斥聘用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大学生就业中也延续了这种情况,而且近几年的性别歧视中出现了新情况,即有高学历的女性也受到较大的歧视,出现了“女本科生找不到工作就考研,女研究生找不到工作就继续考博”的怪圈。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生生不息;上一届、这一届、下一届,届届失业。
歧视的存在基础是差别,是个人之间差别的存在。就业歧视就是一种因求职者个人之间的差别而进行的“分别看待”,然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分别对待都不合理,现实中的事物在客观上存在许多差异,因而也需要根据差异的情况采取差别对待,在一定方面和程度上,应当允许合理地分别对待。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性质、需求及其他相关因素仍然可以限定招聘的条件,这是“合理差别”。一般说来,如果不是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的自然属性如性别、年龄、身高、相貌、血型、属相、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属性如户籍等因素进行限制,因为这些自然属性是个人不能选择的,也很难通过后天努力加以改变,对上述的这些自然属性及部分社会属性作出的种种限制则构成就业歧视,这种限制不为法律所容忍。
与此相对应,如果限制的是经过后天学习、训练而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阅历、能力等,这种限制则不能构成就业歧视,应该理解为“合理差别”,这种合理差别应当为法律所容忍。此外,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有要求,应履行公示的原则,并将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现在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有了维权途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如果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歧视,就有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