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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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8 浏览:398 投稿:合成车间 文作者:化肥车间 王大钊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化肥车间 王大钊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自《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至今,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最高峰时候2002年死亡大约14万人,降到了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

 

在过去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虽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但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有任何懈怠。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形成“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明确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亮点三: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亮点四: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亮点五: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亮点六: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对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应设专人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对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险作业罪的,刑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罚1亿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可罚至1亿。

 

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亮点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学法,知法,更要执法,守法,把新《安全生产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工作、生活中,实实在在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我们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