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并非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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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6 浏览:543 投稿:党委工作部 文作者:临沧市纪委 文作者二: 文作者三: 图作者:临沧市纪委 图作者二: 图作者三:

前不久,按照市纪委安排,我有幸到县上参加了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随机抽查,对我而言是一次掌握脱贫攻坚政策知识的检验,更是一次学习的机会。但给我触动的是与县纪委有关同志的一次交流,虽只有短短的几句话,但至今仍然记忆犹新,引发我的一些思考。

当时,交流的内容是近期该县查办的一件挪用群众建房资金问题的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他说,因为涉案金额大,又发生在脱贫攻坚领域,案件典型,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查处过程很艰辛,压力也很大。他是负责纪律审查的亲身经历者,事后好多领导让他总结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他只说了一句话,就是信任代替监督导致了问题的发生。领导们都很认同,虽然只是一句话,但点中问题发生的核心要害。细想,是啊,正因为信任代替了监督,乡党委、乡纪委、村党总支、村委会、村监委没了监督,相关责任人没了监督,少了让资金安全的门槛,让直接管理资金的罗某有了可乘之机,一次没发现,两次没发现……直到罗某都感到怕了,收不了场了,才投案自首。试想,如果做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多几道审核程序,多有几个签字,还会发生吗?如果有也只会是侥幸的一两次,绝对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后来,我认真查阅了案件通报,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6年4月至10月,村委会主任罗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经手管理的30户危房户的银行卡30张,涉及122户危房户的建房资金共计421万元。期间,罗某多次到境外赌博,通过现金和刷卡的方式,挥霍其直接经手管理的群众建房资金,截至罗某投案自首,共计177.11万元被其挪用挥霍。罗某受到取消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对乡党委、纪委、村“两委”、村监委以及8名责任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进行了严肃问责。

应该说,因罗某挪用群众建房资金,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得到了法律的严惩,罪有应得。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因落实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有党纪处分,也有行政处分,教育极其深刻。正所谓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十八大以来,一直在讲一句话,“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通过本案,我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了更深的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其实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监督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是对干部的关心和保护。这就像体验一样,即使身体健康,也要定期体验,排除隐患,而不是病入膏肓才去看病,否则为时已晚。严管才是厚爱,作为一名干部,既要感谢关心和帮助你的人,也要感谢批评你的人、约束你的人甚至是得罪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