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云天要闻 基层短波 关注观察 在线报刊 党建之窗 勤政廉政 工会园地 云天青年 知行学堂 图说云天 员工文苑 文化理念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廉政首页 党纪政纪 工作动态 廉政教育 清风文苑 组织机构 专题专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勤政廉政 -> 党纪政纪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8-07 来源: 股份 我要发表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促进员工廉洁从业,遵章守纪,不断强化内部管控,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政令畅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相关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以及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五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宽严相济、容错纠错的原则;
(四)坚持党纪、政纪处理分开运用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节  处理种类及限制
 
第八条  处理种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薪酬、赔偿经济损失、上缴违规所得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职务、待岗、责令内退、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  经济处罚标准
(一)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违规行为,可以单独使用扣减薪酬处理,扣减标准按本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这是所指的“本级企业有关规定”是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及文件通知,但所涉及到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及文件通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上级公司的规定。
(二)员工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员工违规所得应全部予以上缴。
(四)扣减薪酬、赔偿经济损失、上缴违规所得,可采用一次性或分次扣减薪酬方式处理。按月扣减薪酬后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受到行政处分,应当并处经济处罚,同时,可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处理。处罚标准依据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处分期限。警告:3个月,记过:6个月,记大过:9个月。
(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层级,并取消其受处分期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处分期满后,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级别晋升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处分期限届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五)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绩效薪酬;涉及职务、岗位、薪酬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六)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按重新安排的新岗位确定工资。
(七)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构成犯罪,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其他符合开除的情形。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应先征求本级工会意见,工会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因违规受到降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4个月内不得提拔比原职务更高的职务。
第十二条  同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其在共同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在违规问题或案件查实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的同时,原停职检查处理决定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需受到处理的,应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审结后3个月内作出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党员员工违规的,除由其所在党组织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给予相应党内处理外,可依据本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有关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直接当事人或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二)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同时,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间接当事人和
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人员。
第十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按情节及后果程度分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中: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相当。
(一)员工违规情节按性质和动机分为:
1.情节轻微:是指综合考虑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轻微经济损失但已通过相关措施避免或挽回的,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动机等均低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2.情节较重:是指连续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故意违反规定实施或参与违规行为的;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是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等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徇私舞弊或营私舞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二)员工违规后果按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分为:
1.不良后果:是指员工违规行为对企业社会形象、声誉、商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或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2.严重后果:是指员工违规行为对企业社会形象、声誉、商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较轻一档的处理,无处理幅度的,减轻一档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内按较重一档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整改落实的;
(四)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风险事件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风险事件调查,为案件、风险事件调查、减少损失、抓获嫌疑人、挽回损失及影响等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给予相应处理前,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或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管理责任人到岗、领导责任人任职不足半年且任职到岗后认真履职的;
(九)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
本规定中涉及严重违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成重大、恶性案件或风险事件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同质同类案件、风险事件的;
(四)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的;
(五)对违规事实或发现的案件及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的;
(六)对监督检查部门已指出的内控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责任单位未采取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的;
(七)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仿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九)干扰、妨碍、阻扰、抗拒调查处理的;
(十)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十一)在共同违规中负主要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从重、加重处理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责任人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理,但对处理明显失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违章操作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七)未办理特殊工种操作证违规上岗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五)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十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八)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  在环保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保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保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保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置。
(一)违反原则和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无特殊原因,擅自更改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七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或者未按规范程序开展招投标、违背管理规定擅自变更招标方式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六)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或企业招投标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尤其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未按照分部分项组织开展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编制、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明显偏离采购计划采购的;
(二)无特殊原因擅自修改采购需求,致使采购实际量明显高于实际需求量的(不包含备品备件);
(三)采购标的物性价比明显偏离市场同等商品,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六)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七)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损失的;
(八)违规授信,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三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质量低劣或不达标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好处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二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定价决策机制,擅自定价的;
(二)向不具有资质的经销商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三)泄露或利用价格调整信息,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虚增损耗,或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五)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追索的;
(六)违规代存、代销,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未履行相关定价、审核、审批及决议程序违规先行签订合同的;
(二)违规履行、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
(三)单独或伙同其他员工或任何第三人,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虚假单据或函件等非法手段骗取公司价款、货物、产品的;
(四)对未经企业审批的合同、未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的合同或其他单据违规给予办理结算、拨款、收发货等手续的,或违反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结算、拨款、收发货等手续的;
(五)违反企业管理制度,未经企业同意或授权,或超越企业或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单独或伙同他人擅自代表企业签订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或违规做出任何实质性的重大承诺、保证、担保或同意,或擅自放弃企业合法的合同权利,或擅自放弃追究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的;
(六)伙同对方客户或他人向企业或企业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客户资信资料或隐瞒重大风险信息,使企业在对该客户的风险评估、授信额度或其他重大决策、决定发生重大偏差或错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
(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或因员工个人道德风险导致企业丧失货权控制、无法追回款项或无法取得其他合法合同或法定权益,或发生被对方诈骗或追究违约责任等情形,或导致任何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八)单独或伙同其他员工或任何第三人,与他人签订明显有失公平、存在重大缺陷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损害企业利益的;
(九)违反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和规定,以私刻企业印章、偷盖/盗盖企业印章、未经企业审批程序加盖企业印章等方式或手段进行合同诈骗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十)违反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发生下列事实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1.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损、隐匿、藏匿、删除、丢失企业合同、函件、仓单、提单、出入库单据等重要纸质合同档案资料;
2.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泄露、删除涉及企业业务重要内容或构成重要证据的电子邮件(无论该电子邮件存储在公司邮箱或个人邮箱、电脑)、即时沟通记录等数据电文;
3.在员工离职交接过程中,因业务归口(承办)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疏忽,未严格规范办理工作交接和档案交接,发生合同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被毁损、隐匿、删除、丢失的。
(十一)发生合同纠纷后,因员工个人故意或重大疏忽而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报告避重就轻,或与对方私自了结或作出某种承诺,贻误合同纠纷处理或超过法定时效期间的,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资产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财务内控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七)违反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七条  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混岗操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规审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九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违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五)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六)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七)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八)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免职,再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在资产重组、混改、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研发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的;
(二)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决定人事任免的;
(四)违规决策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考察考核结果,或者伪造人事档案相关材料的;
(六)采用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七)违规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岗位调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且连续超过15天;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两项累计超过30天的;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企业受到上级单位批评、问责、处罚、受到经济损失或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反《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四)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五)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六)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劳动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违规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九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十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参与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规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违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直至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罚金、管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改正,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员工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违规行为达到行政处分条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企业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核查。
   (一)对需要核查处理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经企业分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由监察部门组织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事实,需追究责任的,报企业分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规事实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部门意见,形成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职务、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单位可直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在本规定发布后3个月内,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并依法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原制定的与本规定类似的相关制度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需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附注:本规定所称“企业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环保责任制、综合考核管理、资金使用及审批权限管理、财务盘点、差旅费开支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内部退养管理、委派人员管理、业务接待管理、公务出行保障及车辆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移动办公费用管理、印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重大事项审批流程管理、投资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销售定价管理、产品质量管理、重大经济活动监督管理、内部审计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会经费管理、重大人事任免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各分子公司以本企业实际业务管理规定名称为准。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发
 
 
 
 
 
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 主办
Tel:3107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本站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