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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亟待用法律破解“扶老人被讹诈”  
发布日期: 2014-02-12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我要发表评论[0]
 

   近日,俞敏洪在教育论坛上发表演讲,举例德国孩子八九岁前不学数学,却出了很多数学家,认为是中国孩子开发智商太早,导致后劲不足。但实际上,有关德国的例子是由来已久的以讹传讹,而其“十岁以下的孩子最好什么都不学”的主张更是无视教育规律,有矫枉过正的误导性。
 
  近年来,有关“德国人拿走一半诺贝尔奖”的教育神话反思不断见诸报端,其中最著名的归因便是“德国宪法禁止学前教育”,其后还出现了“德国教育法禁止学前教育”等变种,俞敏洪所称“德国孩子七八岁前不让学数学”也当属此列。实际上,此类说法纯属误读法条后的以讹传讹。德国宪法中有关“废除学前教育”的条文是魏玛共和国时期所颁布,指的是废除拥有提前升学特权的三年制小学,虽然指代词语相同(Vorschule),词义却与当代所指幼儿园类的学前教育完全是不同概念。前者因学费高昂而沦为“贵族专属”,之后出于教育公平性而被明文废除。至于“德国教育法禁止学前教育”、“德国没有学前班”等说法也无实证,事实上在德国汉堡市仍然存在学前班的形式,作为介于学前和小学之间的教育机构,家长可选择让孩子进学前班还是幼儿园。
 
   早在1987年,第一家现代学前教育机构便诞生于德国,而幼儿园“kindergarten”一词也是源自德语。虽然目前为止,学前教育仅属于福利事业,不属于正式教育体系,但德国政府却在不断立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和投入。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建立关于儿童日托机构教育质量的国家标准体系,开始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规范。2004 年,德国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条例》和《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而根据2005年实施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联邦政府每年投入1.5亿欧元以增建全日制托幼机构,满足幼儿入托教育需求,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
 
   1965年,为改善贫困儿童的学前教育,切断贫困境遇循环链,美国国会通过《经济机会法》,开始在幼儿园等机构实行“开端计划”(Head Start),保障3-5岁的儿童不因贫困而缺乏优质学前教育,继而在近日,因扶老人送医后,却被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伸冤的吴伟青自杀身亡。其实,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扶老人问题不能单就道德论道德,没人扶更不能只归结于道德缺失。而“扶老人被讹诈”不仅要靠技术层面来解决,还需从法律的层面来合理划分救助者与被救者的权利与责任,保护救助者不受侵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而是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根据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 只有在完全信息,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达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事后警方称,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除了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2011年8月26 日,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事后,司机被指认为“肇事者”。所幸殷红彬、郁维贞所开的车辆装了监控探头,将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才还了自己清白。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加害人没有过错或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从而使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 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准确地讲,在一审中法官会在并没有直接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实为前,以“常理”作为推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中介,从而推论出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这些推理并不具有还原真相的能力。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给求助者定责,更不能用“求助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方案来息事宁人。
以河南郑州李凯强案为例,2008年8月21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李凯强应承担共计7.9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实上,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坚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扶老人被讹诈”等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 需要帮助的摔倒者会也形成了错误的感觉。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一般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极有可能会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虽然做出诬告,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对于反复发生的“救人反被人诬告”的不良社会现象,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对于“救人反被人诬告”,虽然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源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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